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情简介:2015年4月5日,冒某进入某金属制品厂从事钢筋对接工作。2015年5月14日,冒某在上班期间因生产钢材,不慎将右手中指、食指卷入机器,造成右手中指、食指肌腱断裂。经医院诊断为右食、中指伸肌腱损伤。冒某共住院治疗8天后出院,医疗机构诊断意见为建议休息一个月。之后冒某就回家休养,一直未去厂里上班。2015年6月28日,冒某所受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2015年12月18日,冒某被鉴定为致残程度达不到级别。2016年5月,冒某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金属制品厂支付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元。
某金属制品厂认为,冒某的伤情经鉴定达不到伤残级别,停工留薪期过长。
争议焦点:对于达不到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如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处理结果:冒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达不到伤残等级,其伤情并不严重,身体恢复较快,主张12个月停工留薪期明显过长。冒某受伤的部位是右食、中指伸肌腱损伤,住院治疗8天后就出院,医疗机构诊断意见建议休息1个月,据此判断后期治疗休息的时间不会很长,结合传统医疗常识中伤筋动骨一百天的休养习惯,确定3个月停工留薪期比较合理。仲裁委酌情支持了冒某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
案件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该条对于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间的长短,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关于此方面的争议并不少见。而对于轻伤的工伤职工,其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残等级,结合职工伤病情、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等综合判定。这样才能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工伤职工后期治疗休息的时间,以此来确定停工留薪期更为合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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