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情简介:2014年3月,陈某进入某牧业有限公司,担任锅炉工。某牧业公司与陈某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陈某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由某牧业公司每个月发放陈某社保补贴300元,一切法律后果由陈某承担。2015年8月,陈某感觉身体不适就到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胃癌早期,经过治疗,陈某共花费医疗费13.8万元。由于陈某未缴纳医疗保险,陈某的医疗费没有得到医疗保险报销。2016年2月,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医保待遇损失13.8万元。
争议焦点:劳动合同约定不缴纳社保,医保待遇损失谁承担?陈某称,某牧业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因病治疗的医药费无法报销,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医保待遇损失;某牧业有限公司辩称,劳动合同约定陈某自愿不缴纳社保,公司发放300元社保,一切法律后果由陈某承担,因此医保待遇损失应当由陈某自己承担。
处理结果:《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因此陈某与某牧业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陈某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由某牧业公司每个月发放陈某社保补贴300元,一切法律后果由陈某承担属于无效条款。某牧业公司并不能免除其应当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故某牧业公司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赔偿未依法为陈某缴纳医疗保险所造成的医保待遇损失89678.3元。
法律延伸:《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共同责任,而且属于一项法定强制性义务。由于用人单位负有代扣代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书面承诺等方式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权利,或者用人单位以发放社保补贴等的形式代替缴纳社保,都不能当然地免除其缴费责任和自身的参保义务。否则当劳动者一旦出现应当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而不能享受时,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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