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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参保显成效 工伤待遇有保障

2018-06-20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张某系郫县某公司十级伤残工伤职工,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因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协商未果,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22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840.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9000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充分发挥调解在仲裁处理过程中简便快捷、高效灵活的优势,通过耐心向当事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840.5元,住院护理费5000元,并配合张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的相关手续。

该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最终圆满解决,除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当事人搭建了宽松的沟通平台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司为张某参加了工伤保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及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已依法向张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保险基金还将依法向张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公司实际只需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公司和张某在工伤保险待遇上涉及的争议标的额不大,双方当事人也就容易协商达成和解。

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既有利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也可以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赔付风险,降低用工成本,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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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工伤待遇参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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