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例:湖南省高速路管理局某市管理处某收费站吴某,2014年2月参加工伤保险,2015年7月13吴某在该收费站上班期间,朱某驾驶一辆辽P80010货车装着绿色食品从衡阳往广东西方向经过该收费站,因超载严重,朱某拒绝缴费与收费员吴某发生纠纷,朱某和其妻子无理取闹,并用铁锤甩到吴某面部,经医院诊断吴某面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当地公安部门派出所介入调查,将朱某行政拘留5天,判决朱某赔偿吴某地80%的医疗费,另加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吴某康复出院后共花医疗费9800元。于2015年9月15日吴某向某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认定工伤。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其为工伤。事后,吴某11月26日经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吴某遂向工伤保险经办部门要求赔偿。工伤保险经办部门以有第三方责任人和事发超过一个月后申报为由,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9800元,不予报销。吴某顿感无望,他的工伤保险待遇怎样才能完全享受呢?
分析:这则案例吴某工伤保险待遇如何享受呢?一是吴某受伤有第三责任人朱某,当地派出所判决朱某赔偿吴某80%的医疗费7840元和精神损失费用3000元。二是此事故发生在2015年7月13日,吴某9月15日才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吴某申请工伤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了30日,所以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吴某20%的医疗费用1960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三是吴某被鉴定为伤残十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款,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十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旧伤复发医疗费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吴某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本人工资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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