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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后想辞职能否获得伤残待遇?

2018-06-2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市民周先生:我2013年3月与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11月在工作时受伤, 2015年3月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十级。现在我想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伤残待遇,但单位以岗位人员不足、合同未到期为由,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不予支付伤残待遇,我该怎么办?

哈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周某因为工伤造成十级伤残,又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相关伤残待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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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伤残待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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