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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可兼得

2018-06-23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朱某于2012年11月应聘到A公司从事磨工工作,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2014年4月20日,朱某在工作时右手食指被机器挤伤,同年6月,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14年10月因合同到期,公司终止了与朱某的劳动关系。随后,朱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待遇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A公司同意支付其工伤待遇,却拒绝支付经济补偿,认为两者不可兼得。朱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朱某要求经济补偿的诉求有法律依据,裁决支持了朱某的诉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该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本案中朱某的诉求是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其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是可以兼得的。故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A公司支付申请人朱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现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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