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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社保亟盼“跟人走”

2018-07-09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核心提示

从机关事业单位跳到企业工作,听说有钱补?采访中,得到的答案却不一。有的称好像有,有的说不知道,只有少部分人明确告诉,按规定应该有,但这笔钱拿不到。

其实,像上述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原单位所在的财政部门应当发放一部分补贴,用于这部分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部分人员仍要自己补缴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无法跟人走。正因如此,不少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长的人不愿辞职,这极大地限制了人才的流动。

本报对此现象曾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引起了江西省政协常委许小欢的关注。目前,他在本报报道的基础上形成题为《关于完善事业单位人员社保流动的机制》的提案,将递交给政协江西省十届四次会议,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为人才的合理流动消除瓶颈。

本报于去年7月刊登的《事业单位社保难接续阻人才流动》

提案建议

事业单位社保流转须出台实施细则

许小欢根据调研情况形成了《关于完善事业单位人员社保流动的机制》的提案。在这份提案中,他提出事业单位作为我国人才最集中的地方,而广大的企业又急需技术人才。鼓励其人才的合理流动,有助于人尽其才,从而激活人才市场、盘活人才资源。

许小欢建议,江西省人保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流转出台实施细则,明确流转的程序及如何办理的具体操作规程,消除人才流动瓶颈。对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流转到企业,当地财政不愿出钱的现状,建立问责制。

现象

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社保接续难

本报于去年7月刊登的《事业单位社保难接续阻人才流动》一文,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一些读者来电来信,反映事业单位社保接续难的问题。该报道中提到的陈先生日前再次致电反映自己的一个困惑。

补缴的这笔钱,我到现在都觉得交得不明不白,2011年2月11日,陈先生向表示。

陈先生是信丰人,1993年被分配到该县一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上班,属国家干部,有正式编制。2004年,他考到赣州市委某直属事业单位。不久,该单位工作人员称,当地社保部门要求他补齐从1993年至2004年间的养老保险金,共1万余元。

我原来的单位并没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金。怎么现在要求我补缴呢?即使要求补缴,也不应由我承担

对于这些问题,单位的工作人员也解释不清。当陈先生向社保部门有关负责人索取缴纳的法律依据时,该负责人只是称新的事业单位已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若不缴纳的话,个人账户上就没有原先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金额,这会直接影响到将来每月养老金的领取。

如果你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该负责人如是说。

后来,陈先生得知当地一位机关公务员转到南昌某企业单位,就不需再补缴他在机关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他对此感到十分纳闷:难道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流转社会保险有不同政策吗?

事转企同样要求补缴养老保险

像陈先生这种从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流动到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求补缴在原先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那么,从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流动到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单位呢?

文件是有规定的。近日,从江西省人社厅拿到了一份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01年下发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在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就《通知》中提到的,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这句话怎么理解,一些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解释称,从机关事业单位流转到企业的人,不需要再补缴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也就是说,由原单位所在的财政给予补贴,这部分补贴是专门存入其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中。

但实际上,也同样会要求补缴养老保险。原因何在?

调研

事转企社保接续10年未受理一起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要视同缴费为何这般难?为此,许小欢和在调研中发现有以下原因:

1、实施细则没有出台不知如何办理

今年1月24日,陪同许小欢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

当该科陈科长得知许小欢的来意后表示,事业单位社保接续难的现象,确实很值得关注。据陈科长介绍,职工要求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到企业,自2001年《通知》下发以来,该局至今没有受理过此类申请。不过,他表示经常有人打电话过来咨询此类问题。

至于其原因,该局工作人员称,《通知》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对于职工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只是一个原则性意见。但南昌市政府有关部门并未转发,没有出台实施细则,他们也不知道怎样办理。

采访中,从赣州市、南昌市等设区市社保部门了解到,自从《通知》下发至今,能从原事业单位拿到补贴的人非常少,不少县、市财政就从来没有发放过这份补贴。

2、辞职是否属于流动理解不一

虽《通知》中有这样明确的规定,但职工要想从机关事业单位流转到企业仍是件难事。

在调研中,一些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称,《通知》中提到的,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是专指正常调动,若是辞职,原单位就不会出这个钱。

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要想到企业工作,单位领导出于各方面考虑,一般都不肯放,因此许多当事人最后以辞职的方式离开原单位。

辞职是否属于流动?陈科长向表示,应该属于。国家出台《通知》的精神,就是鼓励人才合理流动。

3、宣传力度不够基层不知有其物

更有甚者,基层的社保工作人员不知道曾下发过《通知》。近日,赣州市信丰县社保局一位工作人员在看完手中的《通知》后,称她没有见过这份《通知》,并要求复印。

事实上,大部分从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对事业单位社保接续的政策并不了解,也不知道有这份《通知》。

他们不太关心,因为大多数人员还未到退休年龄,陈科长称。

4、地方政府不愿出钱执行力较低

人都走了,政府还要给你补缴养老保险,这是不可能的,在基层采访中发现,不少地方政府的相关领导普遍持有这种观点。

再者,《通知》只是由原劳动部等部门下发的一个红头文件,法律效力相对较低,执行效果较差。近日,全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主任詹洪水向分析称。

建议

出台行政法规畅通事业单位社保流转

正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无法跟人走,一些想从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不得不打消此念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保流动难,其危害性不小。这不仅不利于人才资源合理配置,阻碍人才合理流动,造成人力资源浪费。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颜三忠认为,还有一个直接的影响就是,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不同的退休养老制度,待遇差距越来越突出,到2006年底,全国平均水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高出企业2倍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军民认为,事业单位职工社保流动难,还不利于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为了让养老保险能钱随人走,设计了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制度设计,这一规定可以给劳动者一个定心丸,是切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设计,颜三忠说。

但这需要以全国统筹为背景这一规定应当是在全国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条件下采取的行动方案。因此,关键是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升到全国统筹的层次,立法还在进行中,中央设定的目标已为期不远了。

颜三忠称,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情况看,国际上制度改革通行的做法是自上而下,即先在国家层面制定方案和立法,再推动法律在各地区的实施。从我国十年来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践看,各地基本都是先试点再推开,但地方普遍反映由于缺乏法律法规支撑,改革举步维艰,推动乏力。因此,建议首先出台相关的国务院行政法规,然后再推动法规的实施和制度建立、运行。

廖军民则建议,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保体系和社保实施制度。社会保险要求对我国所有人口全覆盖,并且要形成一个统一的制度,不同类型单位相互之间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等都可以转换,也就是实现我国社会保险自由流转制度,即社会保险跟人走。

考虑到我国的事业单位的管理比公务员机关更复杂,有些参照公务员的行政机关模式管理,有些不完全参照公务员的行政机关管理而由当地财政全额拨款,有些是当地财政给予部分资金支持等等,这不利于完整的养老保险体系推行。廖军民建议政府应当研究出台一个事业单位社保统一的法律制度,加快事业单位社保融入我国实施的社会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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