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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界政协委员4份提案力促职工劳动权益落地

2018-07-17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其存在的不足也逐渐凸显,影响了立法目的实现,亟待通过修法予以解决。”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原书记李滨生日前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一建议也得到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的赞同。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过于复杂,影响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公正处理。”王俊峰委员介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体制。由于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仅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严重限制了进入“终局裁决”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经过裁决后,又进入诉讼渠道,致使在大多数案件中,仲裁成为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成为当前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在李滨生委员看来,该法还有其他不足之处:

一是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不完善。劳动争议发生在基层,调解具有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等优势,应当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但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调解程序比较简单,制约了调解制度作用的发挥。比如,当事人双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仍然只能通过“一裁两审”的复杂程序寻求解决。这既削弱了劳动争议调解的权威,影响调解的效力,又延长了争议解决的周期。

二是仲裁制度不健全。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程序设计过于复杂,简便、灵活、快捷的优势难以有效发挥。比如,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事由包括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6项,容易被恶意滥用,不利于缩短争议处理周期,反而可能造成一裁终局制度的落空。

他建议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方面改革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高效率、低成本、便利职工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另一方面完善调解仲裁制度,强化基层调解,发挥仲裁简便、灵活、快捷的优势,尽最大努力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设立劳动法庭有助于专业高效解决争议,委员建议——

劳动法庭应尽快向全国推广

陈晓燕张锐

“为适应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建议在法院设立劳动法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更加高效、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防邮电工会原主席董秀彬日前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在法院设立劳动法庭。

全国政协委员、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潘晓燕今年也提出了这一建议。在去年的两会上,她曾向列席会议听取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发出如是建议。

“专业、高效”,是委员们说起设立劳动法庭时的共同指向。他们认为,在目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渐递增、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劳动法庭的优势格外凸显,急需尽快向全国推广。

案多人少,法官喊“吃不消”

30.8万件、34.9万件、36.6万件、37.4万件、48.3万件,这分别是2011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系统一审受理的劳动争议数量,这一数字在2016年1月~11月间达到43.9万件。据介绍,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结案压力大的纠纷类型。

另一组来自人社部的数据同样引人关注:2011年至2013年,全国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总量分别为130.5万件、151.2万件、149.7万件。2015年,这一数字为172.1万件,同比上升10.4%。2016年前三季度共受理113.9万件。

数字逐年攀升且高居不下。而与劳动争议高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院审判人员少,审判力量不足。

董秀彬委员介绍,当前,劳动争议审理的专业化水平也不能满足劳动争议审判需要。各级法院民事审判人员大多未接受过劳动法律法规专门教育或培训,对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够熟悉,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适用法律情况难以准确把握,从而影响案件审理质量,劳动争议化解的整体效果不佳。

案多人少的现实呼唤高效的审理模式与机制,劳动法庭的专业特质正契合了这一点。

在基层实践中,劳动法庭是由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职业法官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代表作为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在推动案件的高效公正解决上发挥了很大作用。

劳动法庭应向全国推广

了解到,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考虑,建立有别于处理普通民事纠纷的专门性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已成为现代国家普遍通行的做法。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劳动法院或者劳动审判庭。

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法院纷纷设立劳动法庭、劳动争议巡回法庭等——

2005年4月,深圳市中级法院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

2010年1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成立北京首家劳动争议审判庭。

2010年5月,江苏无锡市中级法院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从2009年开始,该市积累不少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化审判的成功经验。

2011年2月,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于成立民事审判第四庭,专门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2011年9月,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成立。

2015年10月,沈阳市铁西区法院劳动法庭揭牌。

还有福建石狮、宁夏石嘴山……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在向劳动争议审判专业化的方向迈进。

在这种审判模式下,法院从解决劳动争议的难点问题入手,积极构建与各类资源联动调解机制,在实践中快速而高质量地审理劳动争议,成效显著。

“建议最高法院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向全国推广这一做法。”董秀彬委员说。

他建议,重点在经济发达地区中基层法院设立劳动法庭,由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职业法官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代表作为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专业化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委员建议对《劳动法》《工会法》开展执法检查

经济转型期劳动法规需得到更好执行

陈晓燕张锐

“目前,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带薪年休假、探亲假落实不到位、职工超时加班较多等问题,经视察团指出后,得到了纠正。”

这是全国政协委员、力帆实业质量中心成品检验部组长邹先荣,在参加去年6月全国政协组织的视察“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时了解到的情况。

据悉,该视察行动源于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总工会界委员提交的一份《关于提请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视察的提案》。2016年6月13日至18日,全国政协委员视察团赴广州、深圳、东莞就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视察,为解决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建言献策。

“通过视察、执法检查的形式促进劳动者各项权益落地非常有必要。在经济转型期,劳动法律法规需要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邹先荣委员说。

了解到,本次两会上,政协委员们又带来了两份建议人大开展执法检查的提案,分别建议对《劳动法》和《工会法》进行执法检查。

对职工劳动权益落地情况进行“体检”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这是经济转型时期难以完全避免的问题,但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充分落实也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劳动法》执法检查,有助于督促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强执法,督促企业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用工,提醒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荣书日前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7年组织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

陈荣书委员认为,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对于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下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目前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仍有不少缺项,特别是工资、集体合同、劳动监察、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的立法还存在层级低、效力弱等问题。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将有助于完善劳动法制,促使劳动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

另一方面,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法规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对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作出总体把握和判断,有利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让工会开展工作更理直气壮

“《工会法》贯彻实施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制约了工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迫切需要通过执法检查来推动相关问题解决。”日前,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原部长郭稳才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7年组织开展《工会法》执法检查。

郭稳才委员指出,目前一些方面对《工会法》缺乏应有认识和足够重视,部分地方的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对实施《工会法》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到位,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支持力度不足。

郭稳才委员介绍,近年来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仍存在薄弱环节,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小微企业工会组建难度较大,企业改制过程中撤并工会组织机构的问题较为突出,企业集体协商机制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滞后,等等。而且,由于存在经费无保障、机构不独立、没有专职人员等问题,部分基层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对于企业拒绝组建工会、随意撤换工会主席、随意撤并工会组织机构、拒不拨缴工会经费、肆意侵占工会资产、妨碍工会依法履职等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维护职工、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郭稳才委员说。

“通过执法检查推动《工会法》的贯彻实施,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郭稳才委员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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