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2015年5月1日,王先生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一致约定王先生的用工方式为非全日制用工,公司按照8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商贸公司又以公司岗位技术性比较强为由,要求王先生必须经过公司的3个月试用期之后,才能够正式录用,试用期工资为64元/小时。因工作不好找,当时王先生答应了公司的试用期要求。工作一年后,公司突然以岗位撤销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先生不知自己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另外,关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案中,商贸公司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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