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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职工达成不缴纳协议仍应担责

2018-07-2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形下,职工遭受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费用。本案中,虽然公司与刘女士签订了不缴纳工伤保险的协议,但是该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因此,刘女士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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