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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受伤构成劳动关系

2018-07-2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入职仅几天便因工作受伤,尚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近日,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黄某称,2015年3月,他通过网络招聘启事与公司负责人陈某取得了联系,电话中,陈某就黄某竞聘的驾驶员职位的薪资、待遇等做了解答。同月7日,他至公司面试,并于当日便开始与同事出车送货。同月16日,黄某在卸货过程中不慎脚踩空摔倒,后因伤住院治疗。此后,因公司拒绝黄某申请认定工伤,黄某遂将公司方诉至南长法院,要求确认其受伤当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证实其说法,黄某向法院提供了与陈某的通话记录等证据。公司方辩称,黄某系原公司业务经理李某介绍来学习的,与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法院调查,黄某受伤后由李某送去医院治疗,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不久后,李某被公司开除。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劳动者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双方存有劳动关系,公司虽否认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故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判决,黄某与公司方于3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在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亦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黄某通过招聘信息与公司负责人陈某取得联系,并表明应聘公司招聘的工作岗位,公司虽予以否认但未对通话内容作出合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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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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