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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产生纠纷的调处

2018-07-27 08:00:03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戴某、徐某一直受雇于钱某从事钱某承包的自来水水管铺设工程的辅助工作。2013年10月24日上午10时55分左右徐某乘坐戴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在由东向西行至靖江市沿江公路与莲沁路交叉路口西侧时,被于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撞击,致戴某、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据了解于某在正常驾驶至出事路段时正遇到周某驾驶小轿车越双黄线调头,于某为避免碰撞小轿车,遂向右猛打方向,避让不及,撞上了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戴某及徐某。死者家属与钱某协商,要求钱某按照工伤死亡的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多次协商未果,矛盾纠纷愈演愈烈。

因死者是靖江市东兴镇人,事故发生地在靖江市江阴园区,钱某是靖江市滨江新区人,该纠纷属于跨区域多方当事人的复杂纠纷,于是矛盾纠纷上报至靖江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市调处中心迅速组织三方至市调处中心协调解决此纠纷。两名死者的家属都称死者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参照工伤赔偿的有关规定进行赔付。而钱某的律师则说,死者虽然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是死者的年龄已经超过50周岁,已属退休,死者与钱某之间的关系不能算是劳动关系,只能是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雇主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所以,钱某只能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适当补偿。

市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员在了解了双方诉求后,先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双方当事人,钱某是个人承包的工程,再雇请戴某与徐某等人工作,且戴某、徐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性质上属于雇佣,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不能参照工伤死亡赔偿的有关规定。为了增加说服力公信力,市调处中心请来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科长现场为双方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在普及法律后,被害者家属均表示可以不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是仍坚持雇主钱某要给予一定补偿。调解员见到死者家属意见坚定,遂决定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背靠背”做思想工作。

调解员先询问死者家属坚持向雇主索要赔偿的原因。死者家属反应,肇事车主于某家经济状况较差,对赔偿款的支付存在较大困难,且死者都比较年轻,意外死亡令人痛惜,对家庭的影响很大。为了保证家庭以后的生活,需要雇主钱某给予相应补偿,补偿数额为每户20万元。调解员在了解了死者家属的诉求后,询问雇主钱某,钱某表示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数额只能在十万之内。双方的诉求差距很大。调解员商议后决定先做死者家属工作,努力让他们降低要求,调解员告诉死者家属一般人道主义救助的数额并拿出以前调处成功的案例让他们参考,在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劝说下,死者家属有所松动,答应适当下调金额。接着,调解员与雇主钱某谈话,讲述了死者家庭的实际困难,动员雇主本着良心给予救助,并且建议尽量补足交通肇事者可能赔偿不足的部分。经过多轮耐心地劝说,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补助金额为15万元,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纠纷调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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