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女职工小陆是某大型商场金器柜台的营业员。2014年7月,小陆经医院检查怀孕,成为一名幸福的准妈妈。8月,小陆到离家最近的妇幼医院做了第一次产前检查。医院为她建档,并要求她定期来医院产检。2014年9月,小陆拿到8月份工资时发现单位把她请假产检的半天算事假了。经过理论,单位同意把小陆产检当天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同时,单位告诉小陆根据商场制度,季度累计请假天数超过三天的,要扣发季度满勤奖。小陆想到每月一到两次的产检不能不做,不仅每次算病假,还要影响季度奖金,心里很不舒服。那么女职工孕期产检,究竟该请什么假呢?
孕期主要是指女性从受孕到产出胎儿的一段时间,一般是280天。为了保证女性的合法权益和母子健康,国家对孕期产前检查请假有明确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为了加强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特别规定》还明确要求:对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也就是说,对女职工产前检查,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所需时间按劳动时间算,不能够按病假、事假处理。
本案中,商场把小陆产前检查时间算作病假于法无据,以小路请假去产检为由扣发其季度满勤奖,也很不合适。
法律关于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散布在《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工会法》第四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等法律法规条文中。《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将上述散落于各处的规定作了梳理归纳,对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进行了系统规定。企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不妨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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