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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2016-10-08 08:00:08 无忧保

  [提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二级伤残工伤赔偿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70296.5元、最低为34059.3元;

  2、伤残津贴: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1315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备注一: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重庆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80.25元为基数计算。

  4、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5、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重庆市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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