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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过劳死”应享受工伤待遇

2016-10-09 08:00:08 无忧保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所受惩罚仅是警告及低额的罚款,不用为此承担任何法律风险。法官认为,这种“过劳无责”加剧了“过劳用工”的肆无忌惮,也让人们对过劳行为形成了可怕的“审视疲劳”。

  都市青年频发过劳死

  “我的亚健康状态很厉害!”5月17日,28岁的某电视台记者刘建在微博中写到,他还回复朋友说:“耳鸣,无力,犯困,我准备歇公休过六一儿童节。”然而几天后,5月23日刘建在家中突发心肌梗死离世。

  而一个月前,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某外资会计师事务所25岁女员工潘洁由于长期劳累,患感冒诱发脑膜炎不治身亡,也曾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潘洁在微博上曾写道:“又加班了”、“有个空当就发烧”、“满地打滚,我要睡觉”。

  未有“过劳死”获司法救济

  据了解,目前我国法律对“过劳死”概念并没有界定。海淀法院法官胡高崇介绍,“过劳死”一词最早出现在日本,是指基于劳动用工方面引发的、由于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致死的情形。其主要表现为劳动者长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及工作时间;没有其他明显原因的突然猝死;通过尸检排除突发疾病引起的死亡。

  据介绍,虽然近年来“过劳死”频频见诸媒体,但“过劳死”引发的官司可谓少之又少,而全国尚未出现一例劳动者“过劳死”诉诸法律并获得用人单位赔偿的案件,仅有两起诉诸法院的案件均是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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