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应该怎样理解?-工伤保险赔偿 2017-01-04
“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应该怎样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城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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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应该怎样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城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从事
对职工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的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将职工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情形分为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和不能认定为工伤三类。从事工伤认定的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应把握这样几个原则: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 凡是与用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的依据。 工伤保险第10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也就是说工伤保险费由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这也体现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8、9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原则:第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用于当期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
工伤保险费征缴的法律依据。 关于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国务院1999年1月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否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