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例1:陈先生与集团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该集团公司的名称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xx集团公司更名为xx有限公司。随后公司与员工在原劳动合同的变更栏中企业盖了章,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但陈先生拒绝签字,他的理由是:当初进公司,是因为原企业的名称中有集团字样,是冲“集团”来的,现在企业名称没有“集团”字样了,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被企业拒绝,陈先生遂提起仲裁。
案例2:小薛原是混业经营证券与信托业务的某公司负责证券业务部门的经理。小薛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的第3年,因国家政策的变化,该公司被分立为某信托公司和某证券公司,小薛因先前负责证券业务,公司分立后被分在证券公司。但是小薛却认为,原公司因分立两个位公司已不存在,那么自己原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自己不愿意与某证券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支持陈先生和小薛的请求吗?依据分别是什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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