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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劳动监察处罚

2018-08-0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监察机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可责令改正。可以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任何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县和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个体负责监察工作。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劳动监察机构的职权

主要包括:

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2劳动监察处罚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额度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000—5000元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1000--5000元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1000--5000元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1000--5000元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1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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