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和市劳动保障局《常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二、招工登记备案
1、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求职报名登记后1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必须与被录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信息、
2劳动用工备案须知各用工单位:
为方便各单位前来我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规范填写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现将有关劳动合同备案工作做如下要求:
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时限为30日,即单位与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应30日内来我处办理,出现超期情况不予受理。
二、办理减员时限为7日,即用工单位在与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后7日内来办理,超过时限不予办理。
三、填写劳动合同时不允许使用圆珠笔,不允许涂改,空白不填处用“/”划去。
四、劳动合同必须经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劳动者签字加按手印后方可生效。
五、每年1至3月集中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年检,请各单位携带工资表、劳动合同 、劳动备案登记表及花名册各2份来我处办理,逾期不进行劳动备案年审的单位将不予办理人员增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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