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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违约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赔偿的若干问题

2018-08-0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违约损害赔偿是劳动合同责任中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种责任方法,其在填补合同当事人所受的损害、制裁与防范违约行为以及督促当事人诚实履约方面的功能与作用无可替代。然而,劳动合同法上如此重要的问题在理论研究中并未受到学者们的高度关注,笔者在此试就其中的若干重要问题略陈管见,以求能达抛砖引玉之功效。

一、劳动合同违约赔偿的归责原则

违约归责原则系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行为发生后,应依据何种标准和准则确定其法律责任。作为在劳动合同责任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法律规范,归责原则决定着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举证内容、免责事由以及损害救济实现的难易程度,它既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又是仲裁机关和司法机关裁判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还是正确规定劳动合同违约赔偿责任制度的立法准则。因之,提炼出能体现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归责原则,是我们在构建劳动合同违约赔偿制度时应解决的首要问题。

在劳动合同违约赔偿的归责原则问题上,学界素有以下两种学说的争执。过错责任说,即认为主观过错是违约赔偿的必备要件,只有当违约行为、 守约方的损失、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四要件同时具备时,违约方方能承

2要承担劳动合同法违约责任

前言: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对规范、稳定劳动力市场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有重要作用。因而如何理性地规范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显得尤为重要。不仅要考虑到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重要内容,而且要考虑到劳动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鉴于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规定的欠缺,追究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不仅要明确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与相关责任之间的界限,而且要注意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在违约形态、构成要件、责任方式、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等方面所具有的特点,同时要完善相关立法,以期充分发挥劳动违约责任制度的规范制度。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立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它具有下述特点:

当事人实施了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行合同。诸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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