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一、合同期限类型有哪些
根据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从期限上可分为三种:
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⑵、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⑶、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年龄偏大者一般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第⑵种劳动合同,但一些用人单位出于某种考虑,却不愿与这些劳动者签订这种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何订立
劳动者非常关心:订立这种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情况下自己有权提出订立这种劳动合同,而单位必须同意?
劳动法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即可订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看出,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出于自愿,无论何时,都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
2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一.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无异议,但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有关部门规章及法律解释已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推定办法。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而未及时协商合同期限即发生争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认定合同期限与原劳动合同一致,合同期自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算。
二.未约定合同期限的处理
仅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合同期的,有的地方性法规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确定办法。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尚未有明确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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