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一、什么是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由于掌握资源的悬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无法实现平等,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劳动期限角度讲,劳动者是在以一定期限内放弃某种程度的人身自由来换取报酬的。如果有明确期限的话,很多时候,这种期限是劳动者违心答应的。从保护劳动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我国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随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
2什么是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一、什么是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
1、单方预告解除权的法律依据,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通知之日起经过30日,劳动合同即为解除,而无须用人单位同意。其中的30日与3日之规定,即为单方解除权行使的预告期,劳动者须遵守该预告期。所谓无过错,是指对被解除权人即用人单位而言,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否则,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之责任。该规定主要是出于保障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考量而设定。
2、行使要件:劳动者行使该解除权,应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预告期与书面通知形式规定,即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届时即发生解除之效果。
3、法律后果:使劳动合同的效力提前消灭,通常不产生经济补偿金与损害赔偿责任,但劳动合同约定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条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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