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一、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公司不用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一、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公司可以解除用工合同的规定有: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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