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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应规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2018-08-12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一、什么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

住所,用人单位办事机构的所在地为其住所。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用人单位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劳动合同文本中要记载的用人单位的住所必须标明具体位置。

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标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名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哪些人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一.哪些人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下列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作了特别规定:

1.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2.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

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3.请长病假的职工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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