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桑杰近日带队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对近年来青海省贯彻劳动合同法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并针对法律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法律实施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得到切实有效解决。
桑杰指出,当前,全省劳动关系总体稳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青海等省藏区发展政策实施以来,全省第二、第三产业快速发展,职工队伍不断壮大,职工群众越来越多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但是也应看到,企业在发展壮大的同时,在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需要人大的依法监督,需要劳动和工会等部门的主动配合。
桑杰强调,要以这次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抓好配套制度建设,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机制,确保劳动合同法落实到位。要深化全社会尤其是企业对
2解读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二共有十八个条文,主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说,出台这个司法解释具有四个促进作用:一是便于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依法维权;二是便于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准确掌握司法尺度,促进司法公正;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四是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建立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六大特点:
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界定进一步明确,加重了用人单位举证责任,赋予劳动者劳动争议发生日主张权。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争议,用人单位必须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的日期,否则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就是劳动争议发生日。
二、拖欠工资争议,主张时效不再限定为六十日,用人单位用长期拖欠的形式逃避支付工资责任的方式不再有效。
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6号
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4全文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应属于取缔性规定。故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一致,但该标准低于法律规定标准的,并不应认为无效。而如果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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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应属于取缔性规定。故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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