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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2018-08-15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虽然最新的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到现在已经两年多了,但是,依然有很多企业冒着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缴交社保,而一旦劳动者提起仲裁,企业除非否定劳动关系,否则仲裁庭一般都会支持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那作为劳动者一方如何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2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笔者最近遇到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由此引发了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折过程中关于如何认识劳动关系、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归属的思考,其思考的结果还很不成熟,作为抛砖引玉供大家讨论。

一、案情简介

1990年8月某石油研究院职工谢某申请自费出国留学1年,该单位于1990年9月同意其申请。按照单位内部规章《关于自费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4条第6款规定:“已办理自费留学手续者,应立即办理各项离职手续,否则,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按自动离职处理。”谢某虽办理了自费留学手续,但因各种原因没有立即出国,继续在单位工作,没有办理辞职手续。1991年7月谢某在未通知单位、未办理辞职手续的情况下离岗...

3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但《工伤保险条例》把事实劳动关系推到了最前沿,使劳动保障部门无法也不容回避这一问题。《条例》第18条、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进一步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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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在为数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一类案件似乎总是令人摸不着头脑。企业明明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着劳务协议,但被仲裁委员会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笔者在前段时间有幸再次接触了一把这类案件,于是便于此聊聊心得。

某公司为便于职工非机动车停放,特聘请了位待业人员担任车辆停放秩序维护及看管员。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报酬1500元每月,月前先于支付;管理时间为12小时,每日早晨8点开始至20点结束;每周工作5天,即:周一至周五。公司为其提供简易岗亭一个,并提供开水。管理期间,看管员应当依照公司的规定,主动要求职工车辆停放于指定位置,并予以妥善看护;出现乱停放现象的,公司有权指正,并处于5元每次的罚款。车辆丢失的,按每辆150元价格由看管员对员工进行赔偿。协议期限一年。并约定违约金责任,各方当事人违反协议相关约定或提前解除协议的,需支付2000元违约金。

双方履行了大半年,倒也相安无事。孰料,09年底,出现波澜。事因起源于快递公司的电瓶车多次未停放在指定位置,而公司管理层指出后,仍未有改善,于是,公司方面做出对其罚款20元,并解除协议的决定。该人员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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