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或被动地参加到企业的兼并、收购、分立之中来。这种变动之中,绝大多数企业都会产生组织结构的调整,或者产品和服务行业的重新整合。相应地企业的管理人员的岗位变动也就势在必行,成为无法回避的事实。这在被收购、合并的企业尤为明显。
这种工作岗位的变更,是由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造成的,对于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来说,就构成了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方才合法,企业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否则既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变更程序及法律后果,《劳动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最近笔者处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正是由于企业被收购后调整组织管理结构而引发的变更劳动岗位的争议。由于这起纠纷案件有它的特殊性,在此提出自己的一些疑问和看法,以期与大家共同进行探讨。
一、案情简介:
某食品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自成立时起几年来一直处于盈利状态。章某为该公司职工,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为行政人事部门经理。2003年该公司外方股东发生变更,该公司70%股权被收购。新的
2因变更劳动合同产生的劳资争议案1995年10月8日,齐某通过招工考试被录用为某市友谊商场文具部营业员,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聘用合同,合同规定:“聘用期3年,其中试用期从1995年10月10日开始,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400元”。齐某上岗后,工作表现不错,受到周围营业员的一致称赞。1996年7月4日友谊商场又从社会公开招聘女营业员50名。7月7日,商场同时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了30名女营业员,齐某接到了商场人事部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当日下午,齐某到商场质问,人事部负责人出示1995年10月招用女营业员的条件,其中规定女营业员身高165厘米以上,齐某身高只有162厘米,自然不符合该条规定。但当时商场开业在即,怕一时招不齐合适的人员,齐某除了身高以外,其他各方面在笔试和面试时表现都非常出色,商场决定招齐某为营业员。但现在商场已招到足够多符合条件的营业员,故要解聘齐某。齐某不服,向当地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原劳动合同。
仲裁庭受理案件后,对原合同和友谊商场当时的招工条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通常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改变岗位或工种的职工可以约定试用期期限,但
3股权变动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基本案情:郭明等人是万佳公司的职工,与万佳公司均签有终止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3年9月,万佳公司转让部分股份,进行股权重组,同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鸿佳商务公司。公司更名后没有与郭明等人变更劳动合同,也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郭明等人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按原标准按月领取工资。2003年11月28日,鸿佳商务公司向郭明等职工分别发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通知对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3年12月31日终止,不再续签,通知书的落款加处盖的是万佳公司的公章。2003年12月31日,双方终止劳动合同。郭明等人认为,万佳公司从2003年9月名称变更后主体已不存在,原劳动合同自然解除,由于合同未到期,原企业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原企业的义务承担者,鸿佳商务公司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因此,郭明等人到仲裁提出申诉,要求确认鸿佳商务公司下发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无效,并要求鸿佳商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驳回郭明等人的申诉请求。
评析:首先应当明确,万佳公司更名为鸿佳商务公司,仅是股权发生变动,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一方,鸿佳商务公司与万佳公司在法律上是同一主体。根据《关于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回原部门原岗位工作,并追加经济损失赔偿等。
[处理结果]
4月18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展审理中认为,A公司在安排中方职工去合作企业工作过程中,对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不够细致,在双方产生争议后亦未能积极、正面疏导,职工不能理解、支持企业。因此裁决: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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