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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

2018-08-15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宣判一起因职工档案遗失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档案遗失确实给原告甘某社保、就业造成一定影响,判决被告单位酌情赔偿原告3万元。

法院一审查明,原告甘某原为农行成都市高新支行职工。2001年12月,其向单位提出自谋职业、买断工龄,得到批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在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社保手续时,发现单位将其档案遗失,并因此未再办理社保手续。

经多次协商未果后,甘某提起诉讼,要求高新支行为其补办从参加海军开始到高新支行工作的所有档案资料,赔偿因丢失档案致使其无法重新就业而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共72950元及可预见合理收入损失23万余元,赔偿其因不能办理社保手续而导致不能享受正常医疗保险和到达退休年龄后领取社保金而受到的损失,及档案遗失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用共计10万元等。

法院一审认为,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补办档案资料的诉请具有可执行性,该诉请因内容不明确,无可执行性,且其也无法证明自己是因档案遗失未就业,档案遗失与其是否就业无必然联系,与其要求的实际损失之间缺乏

2讨薪未果索赔600万

深圳一市民以单位近9年欠薪40多万元为名,根据深圳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提出600万欠薪索赔。

今年50岁的潘建业,是原广东省东江深圳供水工程管理局工作人员,因1997年被举报有贪污行为被单位以其在接受审计为由停发工资。没有被单位查出贪污行为的潘建业,为了讨回被单位停发的工资,奔波了近九年,但都没有结果。

今年7月中旬,潘建业再次来到广东省高院,要求对东深局停发工资一案进行再审。这是潘建业继一审二审败诉后的再次上告。与前两次不同的是,这次潘建业以单位近9年欠薪40多万为名,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例,提出了高达600万的欠薪索赔要求。

1、被指贪污停职接受审计

1992年,湖南人潘建业被东深供水局聘为深圳东深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筹建管理人员,一年多后,他被委派至湖南长沙建设和管理长沙苏氨酸原料厂,并任该厂厂长。

3帮工中被砸伤赔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邱X,男,44岁,住福建省。

被告:李X,女,43岁,住同上。

被告:邱金X,男,42岁,住同上。

被告:李家X,男,28岁,住同上。

李X申请建房获得批准,将工程承包给李家X,并请邱X做帮工,雇请邱金X用拖拉机运土垫地基。在地基未完全完成及土地未平整完结情况下,李X择定于1989年12月31日叫李家X先安装了石条结构大

4劳动关系不明引起的工酬争议案

「案情介绍」

申诉人:甲某

被申诉人:某服装公司

案 由: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纠纷

甲某在某市某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聘任协议到期后,相继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公司亦付其相应工资,但之后公司停止其工作并停发工资,双方因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发生纠纷。

申诉人意见:

认为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要求公司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2000年一月至2001年2月5日期间拖欠的13个月的工资差额13000元,拖欠2000年6月的工资2000元、2001年春节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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