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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违约金

2018-08-15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

只在两种条件下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劳动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只有在规定约定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条件下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比较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情况。

关于违约金的标准,首先,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

2未支付违约金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

2009年4月,即将大学毕业的苏某与学校及一家服装公司签订了一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苏某毕业后须在该公司服务3年,否则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同年9月,苏某到该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并明确在试用期内,如不适应该工作有权解除该合同,但应提前书面通知该公司,在工作交接完毕后方可离开。2个月后,苏某认为自己不适应这份工作,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该公司以苏某未支付违约金为由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分歧]

未支付违约金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未支付违约金,不能解除该劳动合同。根据协议书,苏某毕业后须在该公司服务满3年,否则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不需支付违约金,可以解除该劳动合同。因为苏某到公司工作后与该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书面通知该公司解除本合同并在工作交接完毕后离开公司。劳动合同中已对试用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该试用期条款合法有效,该服装公司应该为苏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手续。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3劳动合同解除违约金的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10年7月1日,张某进入深圳一家设备公司担任文员一职。他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因劳动者一方原因解除劳动劳动的,劳动应当向公司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2011年9月,因母亲生病,张某决定辞职回湖南老家照顾母亲。2010年9月10日,张某向公司负责人递交辞职申请书,决定于2010年10月11日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单位同意,并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张某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张某拒绝支付。于是,公司将未支付给张某的剩下的工资冲抵违约金。张某无奈之下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无效,责令公司支付9月份、10月份工资5000元,责令公司支付5000元的赔偿金,责令公司支付其聘请律师的律师费3000元。

二、案件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无效,公司支付张某的工资5000元,并支付给张某赔偿金2500元,支付给张某聘请律师的律师费3000元。

三、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公司和张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再是张某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

4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付违约金吗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该规定表明,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劳动合同直接约束着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如果不赋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将导致劳动合同变相成为劳动者的卖身契约,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基本人权,而且与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相悖,使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处于更加不平等的地位。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常常利用其在劳资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之外迫使劳动者与其签订一些限制劳动者行使正当权利的条款,如:劳动者离职违约金等。这些条款实际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非法限制剥夺了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属于无效条款。    

劳动者虽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选择新的劳动者,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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