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2007年1月,美国在投资的外资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雇佣张某为销售部经理,劳动关系期限为三年,薪水为基本工资+奖金,每月固定足额发放基本工资,依销售业绩按比例发放奖金。当年2月,张某开始正式上班。由于在工作期间,张某没有任何销售业绩,该外资公司不满张某的工作表现,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当年8月初,外资公司总经理向张某出具了英文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口头解释了解雇理由,同时要求收回张某手里的公司财产电脑、门卡等。张某上交了电脑、门卡,但要求公司出具中文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该外资公司总经理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在随后几日内准备好了该协议的中文版,并打算快递给张某。此时,张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签收任何该文件。
当年9月,张某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因公司原因无法上班期间的工资和奖金。当年11月,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公司违反《劳动法》,应支付张某不能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但不包括奖金。
当年12月,外资公司与张某均不服劳动仲裁的决定,先后向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合并审理了此案。由于判决之时已至2008年5月,《劳动合同法》,即通常说的“新劳动法”已正式实施,并且本案符合该法规
2终止劳动合同纠纷问题问我在东莞君翰公司工作了近七年,在上个月的三十号,公司突然以公司业务需要的理由要求我签我的劳动终止合同,我当时提出要求公司提供终止的书面证明和提供如果终止的话公司如何给我的补偿标准,然而公司不同意,所以最后我没有签名,而公司强行威胁如果不签就在公司内部公告,最后公司也真这样做。请问该如何对?我现在手头有的证明还有公告的照片。另外公司以为的合同期是到这个月的三十一号到期,但事实我手头上有一纷是到明年四月一号到期的,也有公司和劳动局的盖章;我的工作肯定没有任何问题。由于洪梅本地的劳动局很偏帮公司,我决心用法院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希望得到您们的帮助。
答违法辞退的,工作满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劳动争议纠纷,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方可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
问律师您好,我在一家公司服务满11个月,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按合同赔偿一个月工资。公司为员工提供2套工作服,领取工作服时签名有说明离职时未满2年要按照服装价格赔偿。现在不是我主动离职,而是公司单
3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我姐姐在某一私企工作,做老板的秘书,她说压力很大,而且晚上经常有应酬,她不习惯,请问大家: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形的??xml:namespace>
律师解答:
提前终止劳动合同问题: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如果一个劳动合同到期,而双方又没有续订和其他依法应延期的情况;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可以终止;
3、合同的目的实现,有的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在一定的工作完成后,合同即行终止;
4、签约雇员退休或者死亡;
5、用人单位不再存在了,例如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被兼并、解散、关闭等。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它是指在一个劳动合同订立后,在全部履行之前,签约当事人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因发生法律
4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原告湖北省宜昌市无线电厂因与被告卢玲、倪亮、刘珊、何国香等4人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纠纷,不服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无线电厂诉称:因4名被告与本厂的劳动合同期满,本厂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裁决本厂与4名被告补签2-7年的劳动合同。这个裁决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终止4名被告与本厂的劳动合同关系。
4名被告辩称:按照原告制订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原告应当与我们签订5-10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原告不向我们宣传、告知细则的具体内容,使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这个劳动合同违背了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叫原告与我们续签劳动合同,是正确的,原告应当执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88年11月至1989年12月期间,原告无线电厂分别与被告卢玲、倪亮、刘珊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被告何国香在1987年与宜昌市旭光棉纺织厂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1992年调入无线电厂工作。
1995年5月,原告无线电厂按照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制订出《宜昌市无线电厂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经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8月,无线电厂根据该细则,分别与4名被告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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