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张先生来电咨询:如果对工伤鉴定有异议,再次申请鉴定费用应由谁负担?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
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或者再次鉴定结论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谁负担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缴纳鉴定费用
一、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患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预付,如经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三、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用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四、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3劳动能力鉴定费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与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旧伤复发的确认,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所发生的用费。
2004年1月1日以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现行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费票据,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以及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应填报《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费审核支付名册》,于每月1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原件或《天津市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表》或《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结论表》;
2、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原始票据。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票据进行粘贴。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是如何规定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物价、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委托鉴定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委托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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