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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法律知识

2018-08-15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伤病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伤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停工留薪期满或伤情造成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申请进行伤病劳动能力鉴定,须由伤病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工伤职工符合鉴定条件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通知用人单位为其履行申报手续。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2、伤病职工身份证、照片;

  3、伤病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材料;

  4、《工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

  6、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2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申报。企业职工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安全部门核准,填报《工伤评残表》一式三份,张贴职工近期照片,并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证明,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2、体检。工伤职工治疗终结后,由单位或职工本人于每月的20日-21日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检。

  3、鉴定。根据体检结果,由郑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医务专家组织工伤伤残等级评定,评定结果由集体研究确定。

3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鉴定范围

  1.因工致残的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省级重新鉴定的;

  2.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3.受理有关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内容

  1.劳动能力鉴定;

  2.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鉴定程序

  1.鉴定申请

  、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行业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直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申请人除提交申请报告外,因工致残的,应按照要求填写《安徽省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证明书》一式4份,并附工伤证明件的复印件、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工伤医疗

4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及回避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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