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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加班

2018-08-15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1、延时加班工资,应按你正常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你应计算一下是否对,如果是对的,你没有理由拒绝。另外,加班有规定,每天延时加班不能超过3小时,一个月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

2、如果单位安排加班,支付加班工资无误,你不应拒绝。长期拒绝加班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你得不到任何补偿。

3、如果单位安排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费违反劳动法,则你有权拒绝。而单位则无权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或中止劳动合同,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补偿0.5个月工资。赔偿金则是它的二倍。

4、附劳动法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加班费该怎么算?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现在就职于深圳关内的一家外企,进公司时,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其中在劳动合同上明确写明“公司的就业守则等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在就业守则上明确规定了我们的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月标准工资/20.4。后来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公司把就业守则上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改为“月标准工资/20.92”并且规定2008年1月1日生效。

2008年1月18日,我们公司发放07年12的加班费和08年1月的基本工资。但是在此次工资发放时,07年12月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为月标准工资/20.83。

后来在2008年1月22日的时候,我书面电子邮件告诉公司12月加班费计算基数变为月标准工资/20.83而07年12月新的就业守则并没有生效,公司这样做不妥,但是到现在,公司都没有回答此问题。请问,我是否可以以公司克扣加班费为由,要求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谢谢!

加班费的计算公式为小时工资×加班小时数×倍数。倍数近年来通过广泛的普法宣传,几乎已人尽皆知:平时1.5倍;休息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小时数是实际记录下来的加班小时,也没什么难度。而小时工资怎么算却是

3劳动法 加班的定义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天延时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时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所谓延时加班就是劳动者在完成一天8小时的工作后继续加班工作,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而且必须支付150%的加班费。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每日延时加班超过3小时,每月延时加班超过36小时就是违法。周日、节假日加班不受此限制,但周日加班需支付200%的加班费;节假日加班需支付300%的加班费。

劳动法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加班申请表

加班申请表简述:《加班申请表》一般包括以下栏目1.加班人员所属部门名称2.加班人数3.加班人员姓名4.加班时间5.加班任务6.加班费7.部门领导意见8.单位领导意见9.工会意见10.备注-加班申请表一般包括以下栏目1.加班人员所属部门名称2.加班人数3.加班人员姓名4.加班时间5.加班任务6.加班费7.部门领导意见8.单位领导意见9.工会意见10.备注

5加班费的定义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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