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2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再次鉴定申报程序
1、申报时间
申报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有疑议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申报再次鉴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申报方书面申请。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送达鉴定结论时间证明。
受伤后首次就诊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封章。
职业病诊断书或鉴定书。
伤残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伤残职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三张。
用人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
被鉴定人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姓
名。
用人单位申报时需带单位公章。
鉴定费400元。
3、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将鉴定结果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办公地点:集安市劳动保障局工资科
3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申请,在受理申请后组成医疗卫生专家组,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鞥里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申请的受理机构。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事务;
负责工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负责工伤职工配备辅助器具的确认;
负责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组织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动能力鉴定医院开展工作;
其他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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