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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

2018-08-1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2008年9月27日15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和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接受专访,就“落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网友在线交流。

[邱小平]在19号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国务院法制办领导专门做了说明。在起草条例过程中主要依据三个原则,第一个是一致性原则,即实施条例必须维护劳动合同法的权威性,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相一致,也就是下位法必须坚决的贯彻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制度。

第二是协调性原则,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比较注重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关系、妥善处理好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妥善处理好保护职工利益长远目标与现阶段目标的关系,准确的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协调。

当然,在处理这几个关系时,不能违背前面讲的一致性原则,即不能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个是前提。

第三个原则是可操作性原则,这也是实施条例很重要的一个方面,重点是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做了必要的解析,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2实行计件工资制企业也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2008年9月27日15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和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接受专访,就“落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计件员”]我所在的企业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我们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也完不成定额。可老板说,完不成定额就不给发工资,更别提加班费了。是不是实行计件制的就没有加班费一说了?

[邱小平]第一,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第二,劳动定额标准应当合法。我国《劳动法》第37条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试用期内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08年9月27日15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和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接受专访,就“落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请问试用期是否算在“用工”的范围内?比如有的企业有二个月甚至6个月的试用期,那么是否还要支付我除第一个月外双倍工资?

[芮立新]我理解这个问题问的是,试用期是不是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是计算在劳动合同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限规定的,那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期限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来办理。

4《实施条例》主要澄清三个问题

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

  《实施条例》明确归纳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

  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施条例》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对劳务派遣作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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