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庭: XX律师事务所受本案申诉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申诉人xxx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对于本案的事实和应适用的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采纳。 一、被申诉人[2007]x人字第80号文件无效 《xxxxx公司文件》[2007]x人字第80号文件,关于解聘xxx的通知,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 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作出规定: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3工资标准由企业承担证明责任职工在企业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后,不少工伤待遇都是根据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计算确定的。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职工不能举证证明其工资标准,而企业又不提供时,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该由谁承担呢?5月15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民事判决书的送达,一起与职工工资标准密切相关的工伤待遇纠纷案有了明确说法,法院认定企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职工工伤待遇按企业同种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支付原告顾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922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4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16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75元,同时对其它相应事项作出了判决。
2004年2月13日,原告顾某进入被告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在年终分配后自动失效。合同签订后,顾某随工程队到山东潍坊施工。同年4月2日,顾某工作时不慎从电梯井掉下摔伤,随即被送往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7天。顾某住院时,建筑公司指派专人进行了护理。2004年11月初,顾某出院休养后,继续到建筑公司工地上工作至同年12月。2005年初,顾某离开建筑公司。
2005年4月28日,海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顾某为工伤。同年7月13日,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顾某为伤残九级。顾某与建筑公司就工伤问题协商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5年1
4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起诉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2004年5月1日之前,依据的是国务院1991年9月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依据该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都要求当事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提供该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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