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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仲裁调解

2018-08-1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由专、兼职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   仲裁庭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需凭仲庭委员会发出的旁听证进入仲裁庭。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闹。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首席仲裁员许可。

  违反仲裁庭秩序的人,首席仲裁员应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仲裁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仲裁庭开庭裁决,庭审时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

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仲裁庭调查时可出示证据,根据需要也可以传证人到庭,并告之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

2仲裁申诉时效和办案时效

仲裁办案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般争议的处理时效为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对特别集体争议的处理时效为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应在仲裁时效内审理结案。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按照该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遇有以下几种情况,仲裁时效可以中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缺乏处理依据,需要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并等待答复期间;在处理案件过程中...

3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保护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依循以下原则,即:着重调解,及时受理,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投诉时效为: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天津劳动争议仲裁

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编委批准成立的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近日起正式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院将建立维权绿色通道,对涉农及边远地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快速处理,对劳动报酬、工伤待遇案件进行优先处理。同时,对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低保户、失业人员等困难职工,仲裁院将提供法律援助和实行减免仲裁费等帮扶措施,实行司法救助,让困难群众能够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让老百姓打得起劳动争议仲裁官司。

  据介绍,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发生工伤事故,当事人已获得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拒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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