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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8-08-1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分为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类。

1、过错性辞退,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过错性解除的六种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六种情况辞退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在辞退违纪员工要做到有理有据,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否则,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或诉讼,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公司制度,将承担对已不利的后果。

2、非过错性辞退,是指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未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问题探讨

劳动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社会经济权利中的一种,《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规范劳动权的行使,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第三章用十八个条文来规定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而关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文又占了八条,可见立法者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视。但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仍然存在缺陷,以至于出现了许多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难题,本文依据实践中已经发生的问题,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出现的实体法上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一、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问题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个书面通知送达用人单位后无须其他条件,劳动合同即可发生解除之结果。在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问题中,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难点有以下几个:

第一、预告期限问题

3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出具什么证明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复函》第十五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λ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λ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λ招用职工时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λ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六款第项规定:国有企业与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或按规定申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4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劳动法实施之前企业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是:开除和除名。法定程序是将书面通知送达劳动者,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劳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和员工必须依法定或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必须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或者签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如张某为复转军人,后分配为甲企业正式职工,1993年某公司因需要开具了调函将张某调入,履行了调入企业的正式手续,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而当某公司要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时,按规定必须履行通知等法定程序,否则按规定视为未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张某与该公司发生纠纷,某公司以张某多年未提供实际劳动,认为劳动关系已自行终止,而张某认为双方未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因此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公司的理由,是不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和程序的。

提示:

单位方面:企业一方在处理劳动关系纠纷时,应该按照法定条件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时送达劳动者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如果劳动者下落不明,企业可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否则,达不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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