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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劳动关系

2018-08-1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关系的形成,不论是书面或口头,明示或默示,其基本的要求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形成合意,即劳动者自愿向雇主出卖或让渡劳动力,雇主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从传统民法的视角来看,这完全是一起公平合理的劳动力买卖的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履行提供劳动的义务,雇主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而究竟以怎样的劳动条件包括工资待遇、“劳动环境、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缔结劳动合同,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合意。在劳动法诞生之前,民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即是以“雇佣合同”的名义而适用民法规定和原则的。

2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

区别

1、当事人不同

个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发生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

2、内容不同

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涉及的是劳动关系的整体内容。

联系

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

3个别劳动关系两个特点

1、人格上的从属性  

人格上的从属性主要体现为:一是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规则。二是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和命令。三是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四是劳动者有接受制裁的义务。  

2、经济上的从属性  

劳动者既不是用自己的生产工具从事生产劳动,也不能用指挥性、计划性或创作性方法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加以影响,这是经济从属性的最重要含义。

4什么是个别劳动关系

个别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又谓狭义上或直接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是基础层面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基本形态。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说的劳动关系,诸如建立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等,都是指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个别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通常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和规范其权利义务,或者说,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法律形式是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就其构成形态而言,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形态,是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中国劳动法学界,有论者提出了劳动关系具有“两个兼容”的特点的理论,即劳动关系是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社会关系。应该说,这一理论揭示了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内在矛盾,对于把握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特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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