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人才派遣是一种畸形的劳动关系主体,派遣单位与人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而构成了实事上的劳动关系。派遣人员与被派遣单位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在用工期间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具体事项,双方系劳务关系。2002年2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输出到其它单位,期满后回到原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用人单位与输入单位就对劳动者共同承担的义务达成协议并征得劳动者同意的,用人单位和输入单位应当共同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
2劳动关系主体的特性分析1.劳动力具有专属性
劳动力是劳动者生理机能的表现,离不开劳动者人身的生理活动,故而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须臾不可分离,特定的劳动力与特定的劳动者相联系,具有专属的人身性。这种劳动力的专属性,也就是劳动者主体的专属性,特定的劳动力意味着特定的劳动者;只要劳动过程中劳动力不发生变更,那么劳动者也就不会也不允许发生变更。 劳动力与劳动者是一种生理联系,这种生理联系使劳动力与劳动者具有不可分性。这种特定性使劳动力总是归劳动者所有。所以,笔者早在几年前就曾提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包括劳动者一方主体的变更。这一观点与传统劳动法学的区别在于,是从人身关系的角度出发,只将劳动者一方主体变更排除。”
2.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流动性
生产资料是用人单位所拥有的财产,它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经济联系,而非生理上或者物理上的关联,因此,生产资料可以是固定不变的存在于某一特定的场所,但其所有权却可以自由的在不同所有者之间流转,而并不影响生产资料的存在,及与劳动力的结合。
公司法理论的一大创新就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股份制的出现,为企业的快速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股份制的所有者不断变动,但其经营者和经营资产却处于相对固定的状态。这种流动性和稳定性的对立,是现代市场
3劳动关系主体的变更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主体的变更:劳动关系主体不能变更: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人身关系是与公民的人身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可转让的专有性。基于劳动力的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和劳动者的人身紧密相联的。劳动关系同时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说是经济关系的一部分,因此也具有财产关系的一般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任何一方的变更,都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而是原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劳动关系主体可以变更的实践:实践部门认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可以变更。如《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
4劳动关系主体对象1.员工:员工,也称为雇员、雇工、受雇人、劳工,是指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从属于这种权力的工作者。员工的范围有蓝领工人、医务工作者、办公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中产阶级的从业者和底层管理者,不包括自由职业者、自雇佣者。
2.工会:工会是劳动者组成的旨在维护和改善其就业条件、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地位等权益的组织,工会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来代表劳动者在就业组织和整个社会中的权益。
1)工会的职能与行动方式:工会是员工的集体组织,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的职能具体表现为代表职能,经济职能,社会民主职能和服务职能。工会的行动方式主要有劳动立法、集体谈判、直接行为、互保互助、政治行动等。
2)中国的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任务有: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和参加企事业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职工实施民主监督;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支持企业行政的经营管理;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素质。
工会的职权主要包括: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代表职工与企业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参与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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