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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权

2018-08-1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再用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来购买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费,从而才能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供养自己的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劳动报酬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权即为人的权利或作为人类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属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它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以及保障人作为人应有的尊严与价值的重要权利。相关的世界人权文件中都规定有劳动报酬权,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有工作权、同工同酬权。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7条关于劳动报酬权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最低限度给予所有人公平的工资

2劳动报酬权内容

劳动报酬权包括报酬的协商权、报酬的请求权和报酬的支配权。

劳动报酬协商权

劳动报酬协商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通过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的形式和水平的权利。其核心是依法确定劳动者自己劳动的价格。依法是指双方在确定劳动力价格时,不能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最低工资标准,契约自由,在劳动合同中须依法进行。这也是人权保护在劳动法中的体现,国家对涉及社会公益的干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劳动力价格不能低于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可自由协商确定报酬水平。

劳动报酬协商权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分两类:一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度。二是集体协商,所谓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

3劳动报酬权性质

劳动报酬权作为人权和公民权,具有私权和公权的双重性质。其私权性质在于,反映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分配关系。对劳动者而言,有劳就应有得,工资是其获取生活资料来源的重要途径,也是其通过用人单位参与社会分配的形式。对企业而言,有义务通过支付工资对劳动者的劳动力消耗进行补偿,有义务向劳动者分配社会经济成果,同时工资分配权是企业经营管理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企业有工资分配的自主权。  

从劳动报酬权的私权性质出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守国家工资保障立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就工资标准、数额及支付日等内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劳动报酬权的公权性质在于:劳动报酬权在任何国家均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作为政治国家和经济国家必须干预劳动分配关系。原因在于:  

1.劳动报酬权的能否实现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协调。工资在现阶段仍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存,关系到劳动者生活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劳动者

4劳动报酬权

所谓特殊人员的劳动报酬权是在监狱或劳教所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在付出劳动后,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除其基本生活费用外几乎没有其他劳动报酬,也很少有服刑人员、劳教人员通过法律途径来请求保护其劳动报酬权。但是,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应不应该有劳动报酬权?不管从现实的法律规定来看,还是从人权保护来看,回答都是肯定的。现实的法律规定,不管中国的《劳动法》第三条,《监狱法》第二十二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四十五条,还是国际上《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规定,都是应给予劳动报酬的。从人权保护角度看,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作为特殊的劳动者,其享有生存的权利,享有发展的需求,享有体现社会公平的法律的保护。这一问题,已经引起法学界的重视,相信会逐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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