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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原则

2018-08-1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合法合理原则

合法合理原则是适用劳动争议仲裁依据的原则。合法,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的再现,在有法律依据的条件下,依法仲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即以事实为依据,以社会道德、社会惯例及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为标准,在无法可依或法律只作出原则性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合情合理的原则公正仲裁,以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培育、发展和企业新机制的形成,全方位受理劳动争议趋势日益加强,劳动关系领域不可能事事都有法,某些特定劳动争议所涉及的主要事实和争议焦点不可能都具有法律依据。因此,合理原则的使用成为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必要补充。当然,合理原则的内涵和外延不能因人因事而确定,它要求仲裁员具有相当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及时总结经验,使合理原则的适用具有一定之规。

区分举证责任原则

它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来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避免泛泛而论举证责任。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行政诉讼领域中适用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因为握有证据是行为人作出主张和

2劳动争议仲裁合议原则

合议原则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9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仲裁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案件经过充分研究讨论,可以防止主观臆断,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回避原则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规定了回避原则。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有下列三种情况: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在上述情形下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实行回避原则,是防止仲裁人员徇私舞弊和消除当事人思想顾虑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保证案件客观、公正裁决的重要条件。

强制原则

强制原则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体现得比较明显,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当事人申请仲裁无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只要有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一旦经仲裁庭调解不成,仲裁庭即可行使裁决权,依法作出裁决

3劳动争议仲裁独立办案原则

独立办案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独立办案,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独立办案是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其含义如下:

独立办案原则是国家主权在劳动争议仲裁领域的具体体现。根据这一原则,外国籍和无国籍劳动者在中国境内就业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接受中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

独立办案原则决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人民政府中的独立性,人民政府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实行大政方针指导,对仲裁委员会办案不实施行政干预;

独立办案原则决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相对于人民法院的独立性,二者是性质各异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不受人民法院直接制约,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得进行实体审理。

一次裁决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次裁决制度由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体制决定,使劳动争议的仲裁与企业调解和人民法院诉讼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也方便当

4劳动争议仲裁原则

如今,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方面的纷争无法调和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就成了解决问题的必经途径了。劳动争议仲裁,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第三者,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在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上的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处理程序简便、灵活、快速,注重调解,收费低等特点。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下列原则:

“三方原则”。就是由政府、工会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三方分别代表国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共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的一项基本原则。实行这一原则有利于发挥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各自的优势,增强仲裁的权威性;有利于三方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实行强制仲裁原则。在我国,经济合同等仲裁统一实行“自愿仲裁原则”,即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而单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而劳动争议仲裁则实行强制原则,发生争议的双方无需达成一致,只要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即能引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开始。

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无论是仲裁调解书,还是仲裁裁决书,只要双方签字盖章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便产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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