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劳动争议仲裁实施条例

2018-08-1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第二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各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设办事机构经费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制定的调解、仲裁规则有不一致的,适用国家制定的调解、仲裁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我省制定的有关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劳动争议仲裁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领导,逐步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实体化。

第十三条 各州、县原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按照《调解仲裁法》及本办法规定予以完善并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同级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对仲裁员进行日常管理;

就重大或者疑难劳动争议案件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

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等;

3劳动争议仲裁实施条例调解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具备劳动保障法律知识。

第八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及时组织调解工作;

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配合相关部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告知申请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九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劳动争议案件会商制度和评议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影响力的案件进行会商;对已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需要进行评议。

4劳动争议仲裁实施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并依照《调解仲裁法》和国家制定的调解、仲裁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法院、企业方面代表等单位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指导。本办法所称企业方面代表是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或者经授权的其他企业组织。

第五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并结合本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指导实施意见。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定期分析劳动争议整体状况及发展趋势,研究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制度和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与建议,建

无忧保遵循市场规则,响应政策号召,努力充当个体社保强力推手,解决个体用户社保及公积金咨询、缴纳、转移、手续代办等需求,并做好代理商招募、选拔和运营工作,发挥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保障个体社保权益,努力实现让人人拥有安定的未来的使命。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

标签: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