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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劳动争议仲裁

2018-08-1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1、仲裁委已经没有办案积极性。过去仲裁,仲裁委还可以收800、400元的仲裁费,可是现在却是免费。研究法律适用法律的热情较之淡漠。

2、官层对劳动仲裁程序的思想淡化。反正有法院做守门员,随便裁决之有何,劳心费神不落好,何求

3、民层对劳动仲裁程序的思想淡化。不太信任劳动仲裁,赶快将这累赘的程序走完,并不太看重其出什么结果,甚至有些就要求其干脆利落什么也不说驳回仲裁请求就好,就可以到法院了。

4、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既然失去了保护弱者的初衷功能,那就相反成了阻止弱者公正实现的绊脚石,不想走此程序,却还必须走,急等用钱的劳动者,却要在此再耗上几个月。以工伤案件为例,与劳动局的人员及同行探讨,企业若想拖延诉讼,完全不放弃法律赋予其的程序权利,那么可以将案件至少拖延三年,这样完全可以将工伤卧床治疗家庭不丰的劳动者拖死,使其不得不接受违心的调解方案。谈到此,一位同行说自己与劳动者作对,以程序拖延,感觉良心有愧,成了帮凶或爪牙或走狗。

2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现实性

1、劳动仲裁委员产生的时代是计划经济时代,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是逐步迈向法治而非人治的时代,是依法治国而不再主要靠行政治国,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任务降落在法院身上。劳动仲裁我存在的土壤或者基础已经淡化。2、劳动仲裁委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

2、劳动仲裁委员产生的时代是计划经济时代,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是逐步迈向法治而非人治的时代,是依法治国而不再主要靠行政治国,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任务降落在法院身上。劳动仲裁我存在的土壤或者基础已经淡化。

3、劳动仲裁委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其所负责或听命的对象是政府而非纯粹的法律。

4、劳动仲裁委是行政机构而非司法机构,其人员是行政人员而非专业司法人员或专职法律研究人员,所以人员多不是“术业有专攻”者,不“专”,多称不上起草法律初衷的“专家”,多没有司法资格证。现实是劳动仲裁委多抽取社会志愿人员,但志愿者参差不齐,也没有严格的负责对象。

5、劳动仲裁委已经失去了维护劳动者利益,倾向弱者一方的立场,相反或者由于行政的指示或者企业的实力或者企业的贡献而多少倾向站在了企业一边。从而加剧了劳动者的弱势。

6、劳动仲裁委的家长制导致独断专行。仲裁员意见不一致时由仲裁委主任决定意见。而相当一部分案件违拗仲裁委仲裁员的意见而不得不服从于主任的意见

3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县邮政局

地址:*县永丰镇

法定代表人:杨*,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谢*,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县人,住本县永丰镇天青街44号。

申请撤销事项: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双劳仲案字12-7号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适用法律不当

1、上述仲裁裁定结果为由被申诉人*县邮政局支付申诉人谢*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赔偿失业保险损失1504元,退还服务质保金10200元,以上合计金额157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只有在各种费用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才适用。2007年*县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按12个月标准总金额为5640元。也就是说,只有在伍仟陆佰肆拾元以内的标准范围,才适用终局裁决。而上述裁决结果远远高于伍仟陆佰肆拾元标准,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

4撤销劳动争议仲裁

1.《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案件受理费收取的情形,第十四条则规定了申请费收取的情形,可见,案件受理费与案件申请费不能相互等同。本案中,当事人是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其应适用申请类收费标准,而不应适用案件受理费类收取诉讼费用。

2.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应以该争议未经终局裁决为前提,而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该裁决对用人单位而言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无权就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换言之,该规定也排除了法院针对用人单位这一方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权。既然不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受理,相应的诉讼费也不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进行收费。

3.在《办法》出台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并非“一裁终局”,而是“一裁两审”的纠纷解决模式。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才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办法》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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