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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规则

2018-08-1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三日”、“五日”,指工作日。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

2劳动争议仲裁规则仲裁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3劳动争议仲裁规则一般规定

第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八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九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第十条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4劳动争议仲裁规则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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