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目前“一调一仲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客观上造成了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加大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据统计,按照现行的制度,一个劳动争议要全部走完所有的程序最长大约需要496天。现实中有的劳动者为了讨要数量不多的劳动报酬,不得不走完“一裁两审”程序,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一拖几年,个别涉及工伤的案件甚至要十多年。有的用人单位利用现行的程序规定,“仲裁完了打一审,打完一审打二审”,恶意拖延,逃避欠薪义务,给...
2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保护了劳动者的救济权利现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这一时效规定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劳动争议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往往还有协商或者调解的过程,劳动者难以都在六十日内提出仲裁申请。由于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如果时效过短,劳动者来不及申请仲裁,也就失去了请求司法救济的机会,正常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就失去了作用。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
3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的组织机构,加强仲裁人员队伍建设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由省、市、县三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但是,多年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专职的仲裁员,仲裁员主要由兼职担任,从事仲裁工作的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存在着人员少、任务重、公信力低的问题,不能适应解决劳动争议现实的需要。为了应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大...
4确立着重调解的原则,强化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我国具有通过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的优良传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方便、快捷、成本低廉,又不伤和气,被称为解决纠纷的“绿色”机制。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就有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争议的机制,但是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是原来的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低,而且随着企业的改制,国有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也在弱化。为了强化调解的作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肯定现行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的同时,增加了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其他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规定,完善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为劳动者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通过建立多渠道调解的机制,力争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大事化小”,“息事宁人”,缓和劳资矛盾,尽量维持劳动关系的存续,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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