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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管辖地

2018-08-1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管辖争议是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广东省的一些规定,本地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外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2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各级或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职权范围上的具体分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理的权限,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等。其中,地域管辖是最为基本的管辖。

地域管辖也叫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按空间或地域确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别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就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特别地域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8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特别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铁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区的企业和联合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如果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前者称为移送管辖,后者则为

3青岛市劳动仲裁管辖

各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现就调整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商投资企业、中央、省属和外地驻青用人单位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内除前款规定以外、注册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及营业地在本区的五市三区用人单位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莱西市、平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在本区、市的各类用人单位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注册地与营业地不在同一区、市的,由营业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  

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移交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各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无故拒绝。  

三、各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需要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写出书面申请,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定委员会同意后移交。

4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怎么确定

提问:

我们受理了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开庭审理结束之后,被申请人才提出我们没有管辖权,因为企业的营业执照注册地是市工商局,企业的住所是我们区里,像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正常情况下,没有劳动合同的话,我们受理案件时是根据注册地,还是企业的住所呢?

解答: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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