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王某为上海某机械制造厂职工,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工厂效益不佳,加之王某身体问题,与2002年12月18日与工厂签订长期待岗协议书,协议期限自2002年12月18日始至王某劳动合同终止。在协议期间,王某享受长期待岗待遇,上海某机械制造厂每月支付王某300元生活费,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5年7月10日,王某到物业公司处从事消防监控工作,2006年11月2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双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月工资800元,伙食补助50元,双方就其他权利义务亦进行了约定。在实际工作中,王某与某物业公司执行的是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的工作制度。2007年8月底至10月10日期间,王某以生病为由未到岗工作。10月13日,王...
2劳动仲裁劳动合同之恢复案例:某汽车服务公司的售票员因用人单位以“收费不给票”为由突然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据此当事人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被诉人:1、恢复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2、支付解除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3、返还500元的罚款。申诉人诉称:自己2002年10月14日进入被诉人单位任售票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实行基本工资的承包制,每月平均收入为1500元。2003年的某日,被诉人以申诉人“收费不给票”为由强行罚款500元并当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且不容申诉人就这一莫须有的违纪事实进行辩解。申诉人认为:被诉人的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正常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行事,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违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因此请求仲裁部门予以支持诉请。
被诉人却辩称:公司与申诉人是特殊劳动关系并对其进行过岗前培训,学习了《营运服务奖惩条例》、《营运指南》等规章制度。某日公司在服务质量大检查中,公司两名稽查人员发现申诉人有收钱不给票的违纪行为,根据惯例
3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解读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解读】本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
4申请劳动仲裁合同是否有效提问:
08年底我合同到期,之后公司没有续签合同。到了今年8月初公司跟我补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后来我拿到合同书后发现在合同书上前者没有写明所谓甲方用人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名字,还有所在地什么的。后面签字盖章处也没有法人代表签名盖章。是空白。只敲了一颗公司的合同章,我在跟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注明了合同签订日期是09年8月3日,如果我现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8月份之前的那些双倍工资,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谢谢!
刘勇平律师回答:
可以得到支持。
高金萍律师回答:
合同有公章的就应该是有效的;即使有合同没签的那几个月还是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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