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009年12月07日
合议庭:
我们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现依法参与仲裁庭的审理活动,针对本案事实及法律发表一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被申请人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劳动合同义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商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被申请人仅认可曾经存在劳动关系,后因申请人刑事犯罪而与申请人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关
2关于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即哪些与劳动相关的争议问题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是程序法应当解决的基本问题。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三个司法解释从积极与消极方面作出了列举式规定,将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员工的处理、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受损、后劳动合同义务之履行等纳入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将社会保险缴纳、公积金缴纳、职业病诊断异议、劳动者与相关特殊主体之间的争议等明确排除出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激增,一些新的情形随之出现。对于是否应将这些情形纳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从现行法律法规中难以找到明确依据。笔者试对以下典型问题展开分析。
对于撤回申请或按撤回申请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仲裁后,自仲裁裁决之前,均可以撤回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亦规定“视为撤回申请”的情形。那么,在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或者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按撤回申请处理之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
3浅谈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联系与衔接浅谈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联系与衔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增加态势,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需要。劳动争议中涉及的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申请的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法只是原则地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两种程序如何衔接未做规定,民事诉讼法也未有相应的规定,导致劳动仲裁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较多理论和操作上的障碍,造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可依,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失去了基础,使得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劳动者却投诉无门。因此,从理论及实务上探讨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的衔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
4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关系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关系分为三种情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此类案件劳动者可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起诉。此外,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除上述情形外,劳动争议处理必须经过申请仲裁才能进行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法令有规定的除外: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这些事项,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就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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