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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2018-08-1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相比,在许多方面作了调整,现在以问答的形式解读该法。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何时开始生效?

答: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

答: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该如何与用人单位协商?

答: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自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第三方”可以是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本单位以外的,双方都信任的人员。协商和解成功后,

2法官释法: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年初,小波从技校毕业后进入了北京京环汽修厂,厂里每月给他开1200元的工资,包吃包住。小波的家在外地,家庭条件非常艰苦,母亲早逝,父亲长年生病在家,弟弟还在上大学。全家的负担都压在小波一个人身上,每个月发了工资,除了留下一点必要的生活费之外,他把钱全部寄给父亲和弟弟。

可是好景不长,随着京环汽修厂投资开设几家分店后,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自从2008年起厂里逐渐开不出工资,职工们经常是这个月还拿不到上个月的钱。小波犯难了,经过考虑小波决定离开这家汽修厂,另谋出路,但汽修厂欠自己的6000元工资怎么办?

小波找老板要了好几次都没要到工钱,他想到和老板打官司。可想想以前曾打过官司的工友小白,小波就害怕了。小白为几个月的工资又是去劳动仲裁又是去法院,又搭时间又搭钱,耗了快一年,把劳动局、一审和二审法院全跑了个遍才拿回自己的血汗钱。小波一时没了主意。

无意间,他听一个老乡说,2008年5月1日起,我国又要颁行一部劳动方面的法律,到那时和老板打官司不用交钱,而且即时生效不用上法院。

法官说法

小波老乡提到的新法就是从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又一部保护劳动者权益、推进劳动争议解决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大亮点

一个延长申请仲裁时效期延至一年

“现行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是60天,但实际生活中,有的劳动者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超过60天的时效。”在某劳动仲裁科室工作的一名工作人员说,虽然他们没有进行过具体统计,但从日常的来访、来电看,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

根据现行规定,当事人须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而《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调整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即延长到了一年。从维权角度看,为广大劳动者争取了更多的回旋时间。

值得关注的是,《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了一种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特殊情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无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多久都可以要回来。这从立法上避免了劳动者“赢了官司、丢了饭碗”现象的发生,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同时对欠薪者也是一道“紧箍咒”。

一个缩短仲裁期限缩短了

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是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一个弊端。笔者也曾听到一些外来务工者的抱怨,他们称“走仲裁渠道,太耗时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解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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